男方欠债情况下,女方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用以购房,债权人是否可以撤销赠与行为?答案是可以的,杭州婚姻律师李晓娟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2016年,男方向债权人借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7年6月11日经结算尚欠借款本金90万元,后因男方未按期归还借款,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归还借款。
2019年9月5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男方应归还债权人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该调解书生效后,因男方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
债权人于2019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以被执行人男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发现2017年12月13日,女方向房产公司转款50万元,用于支付其女儿购买A房屋的购房款,遂提出撤销权之诉。
法院认为: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债权人通过生效调解书确定了对男方享有未受偿的有效债权的事实清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债权人能否撤销债务人配偶即女方的日常家事代理行为。
首先,虽然女方不是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人,但女方未能举证证明涉诉50万元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存或是其他个人财产取得,故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涉诉50万元应当认定为男方、女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涉诉50万元作为女方和男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男方的财产部分应列入清偿其债务的财产范围,但女方行使家事代理权将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赠与女儿购买房屋,考虑被告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且购房后男方从未提出异议,起诉前也从未提出撤销或主张无效,该家事代理行为合法有效,对男方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女方实施的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女方的赠与行为应视为女方和男方的共同行为。
审理中,女方和男方同意对该财产进行各半分割,且债权人无异议,故涉诉50万元中25万元应为男方的责任财产。
最后,男方在未清偿对债权人债务的情况下,将责任财产无偿赠与女儿,事实上降低了其偿债能力,而男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经法院执行仍未能执行完毕,且男方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男方将其责任财产赠与其女儿,显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故债权人请求撤销男方的赠与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所以,欠债的情况下,把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哪怕是子女,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有婚姻债务问题,咨询专业婚姻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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